返回第177章 外围的外围  五代十国往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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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移地跟昭宗站在一起,生死与共。

昭宗的“凤翔流亡政府”急需组建一套文官班底,但韩偓等现成的扈从官员却被排除在了核心权力圈之外。因为阉党们需要的是一个服务于宦官而不是昭宗的文官集团。

宦官韩全诲不出意外地在凤翔进行了大清洗运动。

一是打击政敌。

例如韩偓,虽然他反对崔胤诛杀宦官,但他的出发点是巩固皇权,而不是维护宦官,所以韩偓也在宦官的打击之列。韩偓的本职工作是帮皇帝起草诏书翰林承旨,宦官韩全诲在翰林院安排了两个宦官,负责监视翰林学士们,防止其讨论国事,更负责审查他们起草的诏书,防止他们“胡说八道”。

再如卢光启,昭宗初到凤翔,刚刚得到大力提拔总中书事,兼判三司,进左谏议大夫,参知政事,就被免除了一切实权,给了个太子太保的空头衔,靠边儿站。

二是提拔亲信。

在为数不多的主动投奔凤翔的扈从官员中,也存在个别的投机倒把分子,例如韦贻范。

韦贻范非常聪明地把宝押在了阉党和关西集团身上,积极向韩全诲、李茂贞等行贿,而韩全诲和李茂贞也急于寻找文官集团的代理人,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各取所需,韦贻范被火箭提拔为宰相。

一日,昭宗跟群臣宴饮,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李茂贞与韩全诲等人悄悄溜走。昭宗忽然问韦贻范,“朕为何巡幸至此啊?”

韦贻范仓皇失措,支吾道:“臣在外,不知道。”

昭宗很生气,继续追问。

韦贻范索性装聋作哑,直接无视。

昭宗怒不可遏,“你怎敢当着朕的面瞪眼说瞎话?”酒桌上鸦雀无声,昭宗又厉声说道:“你既然已经通过不正当手段当上了宰相,就该秉公执政,如果胆敢乱来,朕一定依法办你!”

随后,昭宗回过头来,对韩偓小声但所有人都能听到说道:“真该狠狠揍他二十大板,这种人怎么也配当宰相呢?”

韦贻范则举起酒杯,向昭宗敬酒以缓解尴尬。

昭宗同样选择了无视,没有举杯回应。

韦贻范接下来的做法永载史册,他直接把酒杯杵到昭宗嘴上,真正的“灌酒”,“喝酒吧您呐!”

韦贻范仗恃背后的韩全诲、李茂贞,狐假虎威,欺君之甚,遗臭万年!

韦贻范是通过行贿当上的宰相,他自然要把变本加厉,把钱赚回来。在任期间,韦贻范肆无忌惮地受贿、索贿,这也是昭宗厌恶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不凑巧,韦贻范刚当宰相四个月,他的母亲就去世了。按照惯例,韦贻范是要丁母忧的,为母亲守孝三年,这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官职。

三年,韦贻范等不起,他的“投资者”们更等不起。这些行贿者们每天都会排着长长的队伍,堵门维权,要求韦贻范返还贿赂款。鼓噪喧哗,不胜其烦。

韦贻范急于复出,于是在阉党和李茂贞那里上蹿下跳,要求重新出任宰相,以兑现“投资承诺”。

迫于阉党和李茂贞的压力,昭宗不得不让韩偓起草征召韦贻范复出拜相的诏书。

韩偓果断拒绝,“我宁可断腕,也绝不起草这份诏书!”并且上疏,指出韦贻范丁母忧不过才两个月,命他复出,实在是骇人听闻,有伤国体!

这不是韩偓的小题大做,在封建礼制之下,“丁忧居丧”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是有法可依的,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规定,据唐律疏议:居丧期间提前换下丧服的,“徒三年”。

也不要单纯的理解为现在的“三年有期徒刑”,虽然意思比较接近,但这个“徒三年”的惩罚程度要比“三年有期徒刑”严厉的多。

隋朝以后,逐渐形成了新的“五刑体系”,分笞、杖、徒、流、死。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来施加。

而“徒刑”之下,分五等,分别是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徒三年”是“徒刑”中的顶格罚。罪过再大一点,就要用“流刑”了,即流放再大了,死刑,不解释。

在“徒刑”服刑期间,需要在服刑地点进行劳作,比如矿场,而且对每日的劳作成果也有着明确要求。

所以说,仅仅是提前脱下丧服,就要吃顶格处罚的“徒刑”,可见古人对丁忧居丧的重视程度,绝不仅仅是舆论谴责这么简单。

另外,再看两条法律规定:如果居丧期间“忘哀作乐”,接着奏乐、接着舞的,同样是“徒三年”哪怕是“遇乐而听”,驻足观望别人蹦迪,也要“杖八十”,“杖刑”,大竹板敲后背、臀、大腿,起步价是六十,每次加十,共五档,顶格至一百。

对于国家公务员,相关要求更是繁琐而严格。而丁母忧的韦贻范居然要重回相位,简直就是天理不容。所以韩偓拒绝起草这份诏书。

翰林院的两位监视宦官勃然大怒,对韩偓发出死亡威胁,“你想死吗?”

韩偓根本不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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