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家族为例  庶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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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文在部分情节上借鉴了晚明“投献”制度,所以在这里对晚明“投献”与本文情节设定做一些相关说明。

明中叶以后,土地“投献”之风盛行。

所谓“投献”,在投献一方,有“妄献”和“自献”两种;在“纳献”一方,有皇族、戚畹、功臣和官绅。“妄献”,系指庶民田地被“奸猾之徒”妄称为“己业”或“无主闲田”奉献给权豪势要;“自献”,系指庶民将自家的田地无偿地奉献给官豪势家,而本身沦为庄佃、佃户或奴仆。

令人惊异的是,有些庶民竟然主动地把自己的田产投献给贵族,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根源仍在封建特权制度。

明代徭役之重,甚至超过税粮。

但是,王府和勋贵庄田却享有优免权。一旦成为他们的庄佃,即可在其荫蔽之下,免充国家差役。

走头无路的农民,甚至中小地主,为了躲避“差役苦累”,便往往“将自己田产投进王府,以希影射”或者“将子弟投献”,充当奴仆。

有的权贵为了吸引农民投献土地,有时还以低于国家税粮额征收籽粒。云南黔国公沐府就曾这样做过,以致“投献者接踵”。

贵族以外的官绅同样是特权等级。

在等级的阶梯上,他们虽然低于贵族,但却高居于庶民之上。

在政治身份上,他们是“官”、是“绅”,因此在户籍上称为“官籍”、“官户”、“官甲”,与无身份的庶民截然不同。

明代律令严格规定,“富贵贫贱”之间绝不能“越礼犯分”;庶民不准擅自以官相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官绅们凭着尊贵的身份,煊赫的势力,“视细民为弱肉”,“受奸人之投献”。在那个时代,“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

在经济地位上,他们也享有优免权。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

明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洪武年间规定,现任官员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除本身免役外,户内优免二丁。中叶以后,发展为“论品免粮”或“论品免田”。

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这里所讲的“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

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

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可见,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

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们的“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也“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

这样,官户便成了躲避国家赋税、徭役的渊薮,投献、诡寄、花分、寄庄诸弊随之而生。

不仅奸徒恶棍将有主之田投献官绅,而且“弱者率献田于其豪”,甚至庶民富户也“籍其产于士大夫,宁以身为佣佃而输之租,用避大役,名曰投献”。

而徐阶案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海瑞第一次接触徐阶案,是在明朝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海瑞作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粮储、提督军务因江南水灾巡历上海县,查看吴淞江水患情况,同时允许农民检举乡官的不法行为,勒令退还被侵占的民田,并平反冤狱。

晚明江南农村的“投献”问题非常严重,海瑞当时所面对的案情是十分复杂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徐阶家族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主——奴”或者“地主——长工”,由“投献”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所产生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晚明当时的总体社会环境中可以说是“合法”的。

第一种关系是“受献一投献”关系,从史料来看,主要表现为“主一仆”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徐阶的田产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投献”的方式获取的。

有些学者认为,徐阶家族的主要资产来自于经商,是得益于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环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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