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庶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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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削籍为民的昆山人、前大学士顾秉谦,因积怨乡民,其家被聚众焚掠。八十岁的顾氏“仓皇窜渔舟得免”。为保老命,他主动“献窖藏银四万于朝”,才得以寄居他县,了却余生。(《明史》卷26)

于是,“应天巡抚曹文衡以奉旨开顾秉谦窖藏,令吴江知县熊开元同昆山知县李拯掘出银四万四百四十八两五钱,除秉谦户下应输各年钱粮一千四百二十四两三钱七分,余者抵作昆山小民正项,帝令解工部用”。(《崇祯长编》卷26)

一窖藏银四万余两,这笔看似不菲的银子,对当过数年内阁首辅的顾秉谦来说,虽不敢称“九牛一毛”,但也绝非其全部家当。至于“甲申之际”,李自成攻破北京城,对明朝王公大臣的“追赃比饷”,所得之银有数千万至上亿两之多。可知明末私人敛银之富,远可敌国。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海外白银不断涌入中国,也难以补充聚敛和窖藏导致的白银不断退出流通领域的现实。

众所周知,地理大发现与美洲白银的大量输出,在欧洲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价格革命”。

但在同样作为白银吸纳地之一的晚明中国特别是江南等发达地区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16世纪以来,江南粮价长期稳定在石米五钱的水平,万历中后期上升到七钱左右,直到天启、崇祯年间,随着自然灾害、战争的同时爆发,江南米价才陡然涨到一两甚至数两的地步。

也就是说,晚明江南地区长期呈现“银贵谷贱”甚至“银荒”的“通货紧缩”状态。

而在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下,统一征银,这就使得持有大量白银却脱离土地的富裕阶层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赋役责任,而那些仍然持有土地和赋役责任者,就必须缴纳大量的货币田赋,无形中就会大大增加民间的纳税成本,也带来了逋赋的结果或这方面的“诉求”。

由货币供应、物价等因素导致的逋赋加剧,即根源于此。

正如袁宏道的《逋赋谣》所唱:“不是县家苦催征,朝廷新例除本色”。

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地方赋役制度改革,其基本精神在于赋役合并,摊入地亩和统一征银,以简化赋役征解程序,均平赋役负担为主要目的,而并非赋役量的减轻。

在其施行过程中,客观上却加剧了逋赋。具体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在一条鞭法之下的赋役合并,使各种杂派、役银摊入田亩,同正税混同征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赋”的解纳。

这在赋役改革施行最早且比较彻底的江南地区,最为明显。

隆庆元年,应天巡抚林润条陈“复粮额”事,内称:“苏州等府及广德等州,历年加派数多,乞要以后遵照嘉靖初年旧额征派”。

户部尚书马森覆奏曰:“本部卷查坐派各省税粮,自国初至今,有一定之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其余各项杂派银力等役,另立款项,或照地科,或计丁派,或编入均徭,或取足里甲,与夏秋粮草正额无干。惟是苏松等府,不分正赋、杂派,皆混入粮内征收,名曰‘平米’。杂派多则正赋反累,而不知者,以加派归咎户部,不亦冤乎?”

可见,江南苏松地区赋役改革的一个方向,是将正赋、杂派均摊入粮内征收,结果却造成了“杂派多则正赋反累”的情况。

六年以后,明廷在神宗“登基诏”中,也特别申明:“各处审编差役,原有正数,节年有司指称别项名色,纷纷加派及一应无名供应之类。科需既繁,赋税无出。闾阎萧索,实为隐忧。诏书到日,各有司官即照旧额,速行改正,此外不得擅科一钱,擅增一役。抚按官务要严查参治,坐赃罢黜”。

可知,当时各地因摊派、增役而影响正赋缴纳,进而加剧逋赋的情况相当普遍,已经引起朝廷警惕。

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此举虽是适应时代潮流的政策,但其负面影响,自始即有所体现。

万历七年八月,户部在题覆给事中郝维乔等疏中即有透露:“国家赋税差役,原有定额,抚按官严稽于上,府州县遵行于下,事事不逾旧制,则平时无愁叹之民,遇灾有赈贷之备,何至偶值灾伤,即请蠲正赋?

但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法令朝三暮四,征派阳减阴增,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百姓茹苦万状,一遇灾伤,恐变生不测。

即陈乞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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