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四十四章 秋闱在即  律令大明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洪武十九年八月初七,凤阳府秋闱在即。

李之弘早就带着李大妮等随从住进了中都的一家客栈,与章正住在相邻的客房。去岁结了两个大案子后,章正就为李之弘的能言善断所钦佩,今年刚刚出了正月就去拜访他。

待章正出自己对于律法的看法之后,两人相见恨晚,大有知音相见之意。中华法系向来是刑民不分,直至大清晚期修订的大清律才出现了民法的基本雏形,而章正,现在的法律全都是从国家层面上对百姓进行教导,动不动就要上刑立威,十分不利于民间的自我调整。在乡村,大明律根本没有用,是宗族势力、宗教势力代替了官府进行执法。大明应该有一部法律,是民众自己调整财物、人身等的关系,有了过错也应该赔偿或者道歉,而不是惩罚。

如果不是李之弘了几个类似于“电视机”“飞机”等的暗号,而且章正一脸迷糊,估计李之弘就要把章正也认为是穿越过来的人了。但其实细细一想,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民法精神,比如一千五百年前的秦朝,甚至是两千三百年前的周朝,就已经出现了很明显的“契约”。

依文:契,约也。礼记注:契,券要也。书券是民事关系的记载方式,中国早已有之。据现有史料记载反映,我国西周后期及春秋时期便已有过相当发达的契约制度。只不过这样的契约制度,虽然已经初具现代合同法的“契约精神”,但仍然没有脱离官府的管制监督之下。虽然是“民不举官不究”,但一旦有民相告,官府就有了介入的权利,但大明成文法中并无平等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一旦出现了民事纠纷,只能按照刑罚来断。

但是这样的法律精神依然是存在于这片土壤的,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到秦朝以法为本的朝纲,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明末清初的法家思想的批判与复兴,两千多年以来法家精神不断在消亡与抗争中苟延残喘,却从来没有消失过。

以法家代表性人物韩非子为例,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法家不能入仕之后,治韩非学者逐步减少,只有诸葛亮那样的政治精英才出于实用目的研读,唐代尹知章和宋代谢希深也曾注韩非子,但治其学者可谓少之又少,以至于市面上很少见到,“几于失传”。

至明朝中后期,对“有侮圣言”的韩非子的研究才呈复兴之态。着名学者如归有光,焦闳等人都曾为这部书作过评注。张鼎文认为韩非子“古今学士列于诸子,与经世并行,其文则三代以下一家之言,绝有气力光焰”。李贽“喜读韩非之书”,并在焚书中对韩非等先秦法家人物大为赞赏,认为先秦法家人物“各各有一定之学术,各各有必至之事功”。

尤其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黄帝书、秦律、汉律的出土,消失千年后,秦汉文明的治国理念,法律条文赫然屹立在世人面前。他们有如抽打这个古老民族灵魂的闪电,爆出一连串的思想惊雷黄老不是无为而治、秦法不是暴法,中国文明底色亦不是儒学!

然而,如今的大明却把程朱理学作为官家理念,颇具法律精神的朱老大在这方面显示出了极其复杂的矛盾与统一性。程朱理学并不是要完全的“存理,灭人欲”,只是朱熹认为应当适当控制饶不良欲望,正如佛家一样,抑制“贪恨痴嗔怨”等情绪。但在朱老大这里,就成了要完全泯灭人性,掌控民众思想。孔夫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理念在他这里无比的推崇。

至于孟子的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和君臣关系“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的看法,则让朱老大怒遏不止:咱打下了下,确实为的下人不再遭受元虏戕害,可咱是皇帝啊,怎么还没有民众高贵?还有,我作为子,你作为臣下,难道不应该自始至终对我忠诚吗?合着我要是对你不好你就要反我?

是以朱老大对孟子嫉妒怨恨,虽然他是儒学亚圣,但并不妨碍朱老大做一些手脚。他对孟子重新进行了校注,将孟子那些“反动”思想统统删除,并刊行下,并对那些仍然在售卖他校注之前版本孟子的书商进行严厉打击。

当然,朱老大是为了巩固江山,他并不是认为一定要按照儒学的思想全部照抄,哪家的思想好用他就用哪个,所以在他身上出现了法家与儒家的矛盾集合体。这一点其实挺合李之弘心意的,他认为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儒学为体,法学为用,兼收并蓄,依法治国。当然,这一点实在是有些超前了,比起他在给朱老大的万言书中阐述的热气球飞机等,思想更值得警惕,所以他并没有提出来。

但不提并不意味着他就要永远封存这个想法。最恰当的方式,应该是走进官场,从政为官,拥有了与朱老大对话的资格后,再一步一步进行整改,调整,待朱老大或者是朱四全面支持他以后,再大刀阔斧,如此数十年,方可有成就。

所以他在与章正夜谈将其引为思想上的知己之后,就直言不讳,他应


加入书签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