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四十一章甄鉴下落  汉末新玄德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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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堂画押一幕。

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监察机关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

韩静被抓后,张子谦刑讯逼供,想要逼迫他承认杀人的罪过。只是一直找不到尸体,所以就拖拉着。

半年后,尸骨突然找到,韩静又被毒死在狱中,张子谦不了了之,也就没有走“录囚”这一步。

其实,就算韩静被迫承认杀人,张子谦也无权处死他,因为在执行死刑时,只有县令才能行此权利。

对于诉讼的期限,官方记载:大事不能超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能超过二十日,小事不能超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大小佩戴枷或钳等刑具。

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根据汉朝律令,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缉在内,是三年零四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而未抓获的,就要受到弹劾。

如果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以后如经告发,或是上司查访出来和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受理官员应当予以革职。

仵作是县里的老人,人成宋四叔,当了三十年的仵作,另外他还开了一家棺材铺,经常对别人说:

“天底下的人都怕死,唯独我这卖棺材的不怕。等哪一天没活头了,自己找一副上好的棺材往里面一躺,就进入了千年梦乡。”

想到这宋四叔经验丰富,验尸的结果应该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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