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处罚的辩护,认为男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其行为已构成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判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因为刑法规定,“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罪论处。即使是“我愿意”,也不行。
一审后,男方认为
方洁帮忙搜取资料,证据,然后男方提起了上诉。
经过方洁的努力,再者,交往中男方对女方很好,女孩帮忙说话,取得了女方父亲的原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我说道:“这哪里算打赢了?”
前台说:“从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到缓刑,算不算赢了?”
我想了想,说:“你说的是。那让我见见这个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