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90章 重立规矩  风雨大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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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未到,有人毁契的事情。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契约立了之后,会因很多事情而无法执行到底,此是人之常情。立契而不许毁契,于理不合,当别加限制。”

张士安道:“提举,立契重在信字。既已立了,如许人辄毁,徒生事端。”

杜中宵道:“提刑,话不能如此说。先说人身契,便如姚守信一家,因为一时困顿难济,把妻子典卖到潘家。弟弟姚守信回来,身为朝廷命官,嫂嫂在人家里为奴,他如何自处?也失朝廷的脸面。待到赎人回家,主人不许,便就无可奈何。再说商契,两方立约,订好时限价格,做成了自无话说,做不成的时候也多有。此时穷索保人,必要赔偿另一家的损失,没个数目,往往倾家荡产。依我之见,以后不管是身契还是商契,在订立时,都要加上违约条款。”

马寻道:“提举何意?既已立契,如何还许人违约?”

杜中宵道:“世间事哪个又有把握一定如何?必定有人违约,不能强行不许。在立契的时候,可以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该如何处置。比如一笔生意,押金多少,生意数额多少,一方毁契,该赔偿另一方几多钱款。如此,生意人遇到了难处,早早知道生意做不成,可以毁约赔钱,不耽误做其他生意。”

杜中宵所讲的,其实就是合同不能执行时的违约金。这个时代,立好契约一方毁契如何赔偿是有规矩的,但违约金不是普遍现象。大多时候,是一方不能执行契约了,便逃得不知去向,只能向保人求偿。

不是用押金,或者资产抵押保证契约执行,而是让保人做保对商业是不利的。身契不必说,像姚家的例子,有了钱也赎不回人来,明显不合理。商业行为也不利,保人必是地方大户,他们权势太大了。富品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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