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17章均田令  独眼大皇帝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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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奴仆手中,实利还在大族手中,但是时间一长大族与奴仆毕竟离心离德的,收回土地就实至名归了。

第二条:所有初受田者,壮丁每人另授桑田二十亩,限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买卖土地必须经过官府。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十亩,女子五亩,奴婢同样受田,按良田法还受。

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王猛想到将土地分配给百姓和大族奴仆分配不均,如此大族的奴仆就会加速分离。让他们从大族上分离出来,大族没有了这些奴仆就是没有爪牙的野兽,如何收拾他们就好办了。

第三条: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第四条: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十一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收取税收也要减半,年过古稀之年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第五条: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第六条:对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县令和县尉各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但是税收必须交,可以将税收减半收取。

在窦怀看来,一旦王猛推行了在并州已经实行的均田制,那么始平权贵们必然会做出激烈反应,那么自己这个郡守到时候也会很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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