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没有这个罪名,类似的只有妨碍司法罪,但一般而言只要不是当庭辱骂法官、殴打法警啥的基本不会被扣上这个帽子,就是扣上一般也不会重判,大不了驱逐出法庭,或者象征性关几天了事。
但在欧美,尤其是米国那就不一样了。
穿短裤、拖鞋应诉,将被驱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在法庭吸烟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未经法官许可拍照录音,将被判藐视法庭。
随意打断法官或律师发言,将被判藐视法庭。
对法官撒谎或有挑衅性言论,将被判藐视法庭。
拒不服从法庭命令,将被判藐视法庭。
以上这些还算是轻的。
究其原因还得看历史
“藐视法庭”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
英国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时期的法律,就设置了藐视法庭罪,主要针对拒不接受法庭传召或拒不执行法院令状者。
那个时期,法院被视为“国王的法院”,藐视法院令状就相当于藐视国王权威,那量刑还能轻的了?
最出名的一次藐视法庭案,发生在女王玛丽一世(1553年—1558年)时期,法院向领主巴图发出一张传票,要求他回英格兰应诉。
但巴图的管家不仅拦截了传票,还破口大骂,侮辱法院送达员。
结果巴图老爷被扣上这个大帽子,其名下土地全被法院没收。
米国独立后,全盘继受了英国关于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进入18世纪,随着印刷术和出版业的兴起,英美两国都出现了针对新闻出版界的间接藐视法庭罪(Ipt)。
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法官认为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载的言论中伤司法、诽谤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审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视法庭罪追责。
所以,虽然是言论自由,但若是有人想收拾你,也是有法可依的。
这便是司法特色。
一切都是合法的。
绝对没有非法行为。
如果有非法行为发生,请参见桑托-所罗门-阿诺德构成的无坚不摧的三叉戟,任何质疑者都将在叉尖下被打得灰飞烟灭。
而如果谢尔顿如果拒绝作证,那么按照相关判例,他很有可能得在牢里呆上好多年,并且会被司法警察好生“训诫”。
相反,另外两人倒是可以因此获释。
从收益上说其实也不是不行。
但爱德华一开始就答应了,要让谢尔顿无罪释放,此刻他的执拗又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