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52章 “本月王八蛋会是谁呢?”  胜诉才是正义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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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这个混蛋一旦发疯甚至连法律都无法阻止他,因为他有钱可以请好律师来钻法律空子,而那个叫爱德华的恶棍,不但熟悉法律漏洞似乎对下三滥手段也同样熟悉。

莱曼校长思虑再三,决定不再亲自出马骂人

这立刻让许多聪明人意识到了风向的转变。

很快,约翰卡普兰和保罗鲁斯特,两名斯坦福法学院的教授,加入爱德华一方,他们在的那份意见书上签字,使其生色不少。

而爱德华也公开表示,这份意见书或者说辩护词本身不是一份激进的文件,他以阐述传统的要求:惩戒方应该给予受指控方以“合理的警告”为开头:除非已有明文规定的禁止,而且这种规定在该被告从事这项行为时已经明确被告知,否则不能对他从事的行为予以处罚。

换句话说,就是莱曼校长倘若此前当面威胁弗兰克林:“混蛋,你要是在这样,我就开除你”,那么现在开出弗兰克林倒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可莱曼校长好歹也是正牌子的博士,怎么可能做这种事情?

就这样,他被爱德华钻了空子。

同时,爱德华强调这种“合理的警告”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的重要性。

“涉及到言论自由的词句,一个字斟句酌的人有权利使用言论允许的极点!他必须在发表言论前被清楚准确的告知,这条界限在哪里。这条界限不应在言论发表之后才划定和被找到。”

然后这篇文章中逐项分析了对弗兰克林的指控。

当然也全非站在弗兰克林一方。

对于他起哄搅合亨利卡博特洛奇大使演讲的事情,爱德华显然是持否定的态度,因为他不同意弗兰克林的关于其有“权”制止一个“货真价实的战犯”进行“战争演讲”的辩护观点。

“如果委员会得出弗兰克林教授参与了有预谋的旨在阻挠洛奇大使演讲的活动,即根本不让后者说话,的立场是,应该给予其一定的纪律处分以示惩戒。因为这种行为同样是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精神的。”

“当然弗兰克林教授有权诘问演讲者,有权发出嘘声,有权表示不满,有权表示不同意演讲者的观点。如果观众可以用激赏的掌声和欢呼表示同意,那么他们必须同时享有不可分割的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一般的规则是,必须让演讲者讲下去,但不可以不断地打断其讲话,只要中断一会儿后就让他继续演讲。这种规则当然不是满足那种最顺心和有效的演说,但是认为这种顾全双方平等的平衡是符合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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