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五〇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上)  上杉的野望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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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潜逃,可由旧主进行追捕,若是有人偏袒,偏袒者同罪,若有冤屈,可诉评议会。

被官因为品德有失,或是失仪等小罪被追究,逃亡二十年后,不再追究罪责,但是因为失职引起重大后果,导致主家损失的,亦或是犯下重罪的将继续追究罪责。

第十条:关于借贷,利率按照借条来,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三成,比如借贷后,一年利率为一贯,第六年偿还本金以及利息钱六贯。

若是无力偿还,诉评议会,在进行强制还款。但是借债人不得私自催债,并且以暴力进行催债,否则国主有权将债务取消。

若是欠款者在其他领主领地内,需要知会当地领主。

第十一条:对于因为奉公而贫困的领主,国主可以对其进行一次性的补助,若第二次,国主可以进行有息补助,第三次将没收所领。

第十二条:守护不入地以及寺社不入地,本家法度在领国任何地方都可以施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度条例!即便躲入守护不入地和寺社不入地也没用。

两地没有特权,也在本家管理监督之下。

若是两地接纳违反条例的罪犯,请不要介意杉家进入抓捕罪犯,若有反抗,大军征讨!

领地每年也要进行检地,一经发现有超过规定的领地都会被没收,并且处以罚款,数目按照没收领地进行罚款,一石罚钱十贯。

不得私自捐地给寺社,此行为必须经过国主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私自献地,视为无效,并且没收其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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