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百章 为什么不是陪审团!  我真不是金牌律师首页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人之间的临时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所以,被告所依据的标准和规则,在本案中是不适用的。

共享单车的车锁虽然名为锁具,但实际上,他是是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媒介和手段。

其二,是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为前提,以无过错为例外。

在无过错的例外中,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例外。

所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明显是于理无据的。

更何况,七百万的精神抚慰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提出这种高额的诉讼请求,显然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

其三,是召回车辆,改进车锁的问题。

之前说了,车锁只是促成合同的手段。

那么,在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且车辆也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原告却要求被告召回全部共享单车。

这要求,明显是过分的,也和其他诉讼请求一样,于理无据,于法无据的。”

“另外我还想再补充一点。”

贾冰在沈飞说完之后,也立即开口,

“案件的审理,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什么叫做以事实为依据呢?

那就是所有的事实,包括案件参与方在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印证。

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并基于诉讼求情发表意见和理由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一标准。

但原告却一直从感性的角度描述事实部分,我认为,这不仅毫无意义,也有故意拖延庭审时间的嫌疑。”

毫无意义?

拖延时间?

张远没想到对方的代理律师会给自己戴上这样的帽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谁不知道啊!

但是,自己不就是为了能够在案件事实上,降低大家对熊孩子的恶意吗。

社会舆论先于法庭给受害者扣上了帽子。

那么把这个帽子摘除,也是应有的作为啊!

你们对小孩扣帽子是基于感性的认知,难道自己就不能基于感性,影响你们的认知吗?

所以,为什么就不能进行感性代理了?

这案子又不是陪审团审理的!

对了,陪审团审理……

想到这里,张远突然有种失策的失落感。

既然想用感性的内容影响他人的判断,为什么当初自己就没有坚持申请陪审团审理呢?

事实上,也不是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啊!

那时候担心熊孩子的定性太根深蒂固,自己选择陪审团审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自信上出问题了吗?

还是说从内心深处,自己也认可受害者胡晓明是熊孩子的定性。

然后觉得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感性也好,理性也好,或者其他角度,说服陪审团的成员转变观念,修改认知?

隐隐然,张远有了一种不知道该是庆幸,还是遗憾,或者悔不该当初的复杂的感觉。


加入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