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堂而皇之的出现在《纽约时报》上了。
很难估计现在合众国有多少线人在活动,在扮演的什么角色,以致于执法者对其都无法做到及时的甄别。
线人不是好人,他们心中通常没有正义,多数时候唯利是图。
会为了卖情报而捏造信息。为了给他们的雇主提供他喜欢听的消息,他们编造犯罪的假事实。
桑托——谢尔顿谈话录音,是第一次极富戏剧性地把这样的场景,用最证据确凿的方式,通过这个时代无处不在的传媒,将其曝光在大众眼前。
不同于传统的金钱收买,当执法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权力是对告密者施加各种压力,不论是否合法,来迫使其提供情报,不管情报内容是多么不可靠,也不管搞情报的手段是否符合条例。
这些都是社会中的灰色乃至黑色现象,以前大家都知道存在,却从来不曾关心过,但这个案子暴发后,公民们的目光开始被吸引过来-因为其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乃至违宪行为!
正当读者以为爱德华要借此机会把执法者知法犯法还热衷于此的丑恶行径批判一番时,作者的笔锋却又荡开了。
有效地使用告密者以便获得重要情报,来维护社会治安也是正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行为。
历史上所有的政府都使用过告密者和坐探,现在仍然会这样做。
假设如果没有联邦调查局的坐探打入三K党,民权运动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缺了从内部提供情报的人,我们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了如指掌。
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中,阿诺德法官多次认为作为“治安长官”的桑托是偶然无意的酿成了巨大错误,这是在为他开脱,但不得不说方法很拙劣。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偶然”“无意”。
要知道在此案中,府如果不使用违法手段,就不可能防止可能发的灾难后果,因为政府无法渗透犹太同盟。
根据谢尔顿的供述,保卫犹太人同盟,实际上还有一系列堪称异想天开的,但又颇具可行性的“行动”方案:
诸如,用一架遥控滑翔机装满了炸药后飞进俄国驻米大使馆了;
或者搞一门小型的便携式迫击炮-比如二战时日军使用的掷弹筒,在500米外的僻静处,向多勃雷宁大使“来一发”。
又或者,这群家伙知道俄国使馆有个工作人员会定期去布鲁克林的场子里找姑娘,于是他们考虑乘他寻欢作乐之际,在他车底下装个土制定时炸弹。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执法者才在深思熟虑后决定,经过最高领导批准,为了更大的国家利益,知法犯法的参与到“民事不服从”运动中去。
(“民事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是美国20纪670年代反越战运动中出现的有意违反社会秩序,如游行、静坐、喊口号以便让警方逮捕的抗议方式。法庭一般以民事侵权行为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或入狱一周。)
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争道,政府只不过是做了它必须做的事情而已;政府绝不能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罪行坐视不见、或者碍于各种规条戒律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免招来各种议论。
在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笔者深有同感,并且向守护合众国安危的执法者表示尊敬。
最终的结果还是政府在这个案子中败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作者的结尾堪称完美,兹照录如下:
“是的,政府执法人员顶着极大的压力,为保卫国家利益要害,万般无奈不惜采取权宜之计是一回事;而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详细的观察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给它按上了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设,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FBI局长的备忘录加上司法部长的批准,能代替法官的许可,让窃听行为合法化,这个本质让行政替代司法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就可以有权要求执法机构去进行窃听行为,而总统本人是有党派属性的,我们很难不保证,总统利用公权力去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团体或者党派来谋取不当私利,这是非常恐怖的。”
“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和大洋彼岸的俄国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所以,站在律师和爱国者的角度,我只能为谢尔顿辩护,哪怕为此受到全社会的痛骂,我也会毫不犹豫的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华夏有句古话叫做“虽千万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内心正式这样想的。
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曰本裔公民被关押到集中营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发表的异议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