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新检察官懵了,显然他并不知道前同事做出的承诺,随即辩称,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支持被告律师的说法,何况被告不是已经撤回了认罪请求了么,这显然可以被视为之前的协议已经无效了。
法官最终采信了公诉人的观点,裁决圣托贝尔入狱一年。
爱德华在研究判列时就对此案摇头不已,倒不是说案情复杂充满各种不可说的内幕,而是案情太简单,简单的令人发指。
这种事情发生在司法界简直是让人无法理解,说白了就是检方新旧团队的衔结工作根本没做,才导致乌龙的发生,这要是在企业里,一先一后,俩都得被罚钱或者吃个处分啥的。
可在司法行政系统里,两个检察官什么事情都没有,反而是被告倒霉吃了顶格的刑罚。
圣托贝尔当然不服,寻求保释并等待上诉。
然而这段过程又是和伯格曼案差不多,纽约最高法院第一部门上诉庭确认了对被告的定罪是合理妥当的,并且拒绝其颁发向纽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
于是案子被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圣托贝尔比伯格曼幸运的地方就在于,最终有一位高院大法官批准暂缓执行。
非常讽刺的是,这位大法官正是之前拒绝了伯格曼的马歇尔大法官,在两个类似的案件上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选择,也不知道是说这位大人的司法观念有了变化,还是说伯格曼的恶名昭彰已经达到了让向来以无畏著称的联邦高院大法官都投鼠忌器的地步了。
随后他的案子入了最高法院确切说是联邦高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法眼”。
厄尔·沃伦之前以共和党的身份当了十年的加州州长,任上政绩斐然。
这让立场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提名他担任首席大法官,然而这位坚定的共和党人一旦出现在最高法院后,立刻开始放飞自我,往自由派的道路上狂飙急进,拉都拉不住。
原本往右的方向盘,被朝左一把打死,扭都扭不回来。
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曾后悔“(提名厄尔·沃伦)是我tmd一生中犯过的最蠢的错误(thebiggestdamn-foolmistakeIevermade)”
厄尔·沃伦上任后和高院的自由派法官雨果·布莱克,小威廉·布伦南等亲密合作,他们联手“做下了一系列震动美国的案子”:
比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件-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这直接导致了之后艾森豪威尔被迫派101空降师进入小石城以保护8名黑人学生不受干扰的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比如耶茨诉美国案-高院明确了,法律监管的是“鼓吹具体行动”,而对“鼓吹抽象的思想和原则”不应作出干涉,这招釜底抽薪大法,直接导致了麦卡锡主义的消亡。
比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庭会为你指派一位。”
最后两条合起来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用爱德华前世的话来说,这位沃伦大法官是典型的“对犯法的民众唯唯诺诺,对违法的政府重拳出击”。
艾森豪威尔任内,被自由派的高院折磨的欲仙欲死,哭笑不得。
圣托贝尔的案子,落到厄尔·沃伦手里,那政府方面还好的了?
厄尔·沃伦首席联邦大法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认为这个案子里法官没有问题,被告和辩护律师也没问题,是检察官没有做好新旧衔结才是问题核心所在。
由于庭外协议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高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交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交易的特定条件或(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种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种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种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交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头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庭外协议,利用新闻媒体向法官作出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