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道他作出了这种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子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庭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道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道是一回事,要在法庭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点。
这些都是露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
按照爱德华的观点,伯格曼这回肯定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是被海因斯当了冤大头,他不该坐后面这两年牢。
但若是按照他实际行为来论的话,判个三五年乃至十年都不过分,不过真这样的话,只怕纽约乃至全米养老业同业公会年会从此就要在监狱里召开了。
然而现在却因为检察官的出于自保的私心,做了小动作,伯格曼反而可以从这上面获得事实上的好处,这事情的发展让爱德华有点想不通。
公诉人就该是铁面无私一板一眼的的司法工具,在办案过程中时刻想着惦记如何捞好处而不是尊重法律,那还是别叫检察官吧,索性改名为秘密の搜查官(潜入)。
同时也暗自佩服露丝伯格,要找到这么个刁钻的角度就不容易,其次,《圣托贝尔诉纽约州》是个很新的案子,去年刚刚结案,露丝伯格立刻就将其作为判列法来对公诉方,这背后她得下多大的功夫啊。
难怪她说每天只睡四个小时,并非是吹牛。